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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地通行訴訟估價
土地無適當道路得以出入者,得依民法第787條主張袋地通行權,經法院訴訟後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通行,並應支付償金;主張袋地通行權者,
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得委由不動產估價師估價以維護雙方權益。
一、袋地通行權申請要件
依據《民法》第787條第一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
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目的係為促進袋地之利用,周圍地所有人負容忍通行之義務,是以,袋地通行權申請要件如下:
土地無適宜之聯絡
袋地與公路毫無聯絡、狹窄致無法通行、既有聯絡道路所費過鉅或危險
致不能為通常使用
應考量土地位置、面積、地形、地勢、通路寬度,通行場合等因素,依個案判斷是否達「通常使用」之程度
非因土地所有人的任意行為致不能為通常使用
應考量個案使用情形,非因人為之行為致不能作通常之使用,如:因一部讓與或分割而來
二、袋地通行權之行使
民法 第787條 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準此,袋地通行權之行使要件如下:
1.
有通行權人
須為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如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及典權人
通行必要之範圍
考量土地位置、地形、地勢及通行道路之寬度及功能等,與鄰地協議必要通行之範圍,於必要情形得依民法第788條規定開設道路,袋地通行權之通道可分為非道路及道 路通行。
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
如有多數周圍可供通行,應比較各土地所有人可能受有的損害,擇其損害最少的處所通行,實務上考慮之因素如下:
(1)是否有既成私有道路
(2)通道寬度、長度
(3)通行期間之長短
(4)對鄰地使用現狀改變程度
(5)鄰地損害最少、是否產生畸零地
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支付償金
償金係供通行之周圍地因始不能使用所受損害之補償,具補償性質,係與周圍地所受之損害考量相當,依據過去實務判例對償金之發放有以下支付方式
(1)以公告地價、申報地價加計年息1%至10%,一次請求
(2)以被通行時與不須被通行時之價差,一次請求
(3)土地租金數額方式計算償金,依使用期限請求
然而,以上方式在實務執行上與實際市價及限定條件之價格情形有失公允,故近年法院多以不動產估價報告作為評斷損害支付償金之依據
三、償金之估價
前揭通行權人的適法通行行為,致通行地所有人不能使用土地所受損害之補償,應支付償金。
償金的計算,依本所見解,應先確定通行地的位置與範圍,並斟酌通行地所有人所受損害之程序,即按被通行土地使用分區、
現況使用情形,以及其形狀、爭邊環境、通行以外有無其他利用價值、通行權人是否獨占利用、通行期間係屬「永久」或「暫時」
等具體情況評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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