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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
共有房地分割訴訟估價
共有土地分割時,經法院裁判分割認定之方案,部分共有人所受分配較其等應有部分為少之補償問題,易因各方之利益而產生分岐,應依其可開發量體差異、整體時程、形狀、深度、臨路之距離……等,多方考量進行合理的估價,得委由不動產估價師估算共有物市價,依共有人分配面積計算應受分配之補償金。
 
一、共有土地分割處理方法
1. 起訴之當事人
應由要求分割之共有人為原告提出分割方案,並以其他不贊成該分割方案之共有人為被告,備具起訴書及分割方案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提出
2.裁判分割方法:
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下列之分配: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其中,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金錢補償之計算得委由不動產估價師估價。
3.裁判分割之效力:
以判決分割之方式分割共有土地,因分割共有物之判決係形成判決,於判決確定時即生分割之效力,各共有人不待登記或交付,即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亦即分割共有物之判決確定時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
二、償金之估價
不動產估價師係依其專業知識、實務經驗,在估價過程中,運用調查、分析、推測能力,為準確之價格評估,遵照分割方案所示內容進行評估,其他考量應儘量排除,應切合價格日期當時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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