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爭議估價
繼承取得房地課稅常見問題與解答:
一.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因繼承取得的房地時,是否要適用新
制? 答:不一定。舉例來說:
|
被繼承人(老王) 取得房地日期 |
繼承人(小王) 繼承取得日期 |
出售時間 | 適用規定 |
| 103年2月1日 | 104年2月1日 | 105年12月1日 | 舊制 |
| 105年1月2日 | 105年2月2日 | 105年12月1日 | 新制 |
|
104年6月1日 |
105年6月1日 | 110年6月2日 | 原則舊制,但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者,得改採新制 |
二.繼承取得的土地交易日應如何認定?
答新制下,房屋、土地的取得日,原則以所取得的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若因繼承取得土地交易日為繼承開始日。
三.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其「持有期間」應如何認定?
有哪些特別規定?
答:
(一)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間認定,原則應自房
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止。
(二)但個人交易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取得房地,其持有期間除
個人持有期間外,尚得併計規定的期間:
1.因繼承所取得的房地
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被繼承人持有期間
2.因遺贈所取得的房地
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遺贈人持有期間
3.因配偶贈與所取得的房地
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配偶持有期間
(三)舉例說明,趙先生於102年1月15日購入A屋,於105年2月15
日贈與配偶趙太太並完成移轉過戶,趙太太在106年8月15日出
售該房屋並完成移轉過戶,其取得日及持有期間如下:
1.A屋取得日=105年2月15日
2.A屋持有期間=4年7個月
=趙太太持有期間1年6個月(105.2.15~106.8.15)+配偶趙先生持有期間3年1個月
(102.1.15~105.2.15)
四、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屋、土地,應如何計算交易所得
(或損失)及課稅所得?
答: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交易時成交價額-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
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
-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
課稅所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相關檔案
返回列表